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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刑初37号

刘晓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晓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雷,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捕前住行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1日19时许,在行唐县东差取村公路上刘书腾酒后与独羊岗乡寨里村王某1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刘晓雷路过时和刘某2一起对王某2进行殴打。刘晓雷用拳头将王某1鼻部打伤,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1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晓雷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2、杨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4、被告人刘晓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晓雷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雷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建芳

人民陪审员  朱振国

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