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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827号之二

臧书敬、高建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臧书敬;高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9执8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臧书敬,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高建红,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建红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归高建红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x小区9号楼2-1402号(房屋代码xxxxx、xxxxx)房产一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临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