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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352号

邸红梅与刘红祥、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邸红梅;刘红祥;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352号

原告:邸红梅,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刘红祥,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瑞兴路**门脸。

法定代表人:胡九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邸红梅与被告刘红祥、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邸红梅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邸红梅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任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