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352号
原告:邸红梅,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刘红祥,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路街道办事处瑞兴路**门脸。
法定代表人:胡九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邸红梅与被告刘红祥、保定市金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邸红梅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邸红梅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任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