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02民初2240号
原告:李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廖广,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凯诉被告廖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原告李凯跟随被告廖广从事电焊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廖广欠原告李凯劳务费4695元。工作中被告廖广向原告李凯提供一套价值175元的被子,原告李凯愿意从工资款中扣除。所欠工资款经原告李凯多次追要,被告廖广未支付,现要求被告廖广立即支付劳务费452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廖广欠原告李凯劳务费4520元,被告廖广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李凯支付劳务费4520元,原告李凯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