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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1518号

王志建与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志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建,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运街**。

法定代表人:于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志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建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属于重大误解。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格式条款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其他”解释上有歧义,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即不包括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王志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被告岗位所对应的本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后经续签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1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1995年3月至2017年12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工作起止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同时对被告为原告补缴的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金数额以及支付的工资数额作出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此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协议也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约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2018年2月1日,原告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00元。2018年4月4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181-190、192-198、200-208、210-22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裁决。

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未约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事宜,且载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此部分权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志建负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1、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原为被上诉人单位职工,2017年11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做出了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现上诉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认为该协议无效,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约定”,语言明确,含义清楚,不存在解释有歧义问题,上诉人所主张的解释有歧义应按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解释没有道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志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志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 丽

审判员 张真洪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