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辖终3号
上诉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
被
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div>
法定代表人:畅玉科,总经理。 上诉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原告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被控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专利产品销售安装及使用地,即吉林省四平市。另外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设计是由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的用于四平市市政道路的路灯,即招标采购、销售安装均在四平市,原告所诉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也只能四平市,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移送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15.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属吉林省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15.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一鸣
代理
审判员 孙 妍
代理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