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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督44号

肖存贵与张进福督促民事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肖存贵;张进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44号

申请人:肖存贵,男,1974年3月18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张进福,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肖存贵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开餐馆从经营的牛羊肉销售铺赊欠牛羊肉,到2017年累计赊欠394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被申请人多次催要拒绝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存贵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进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肖存贵牛羊肉款39480元。申请费262元,由被申请人张进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