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44号
申请人:肖存贵,男,1974年3月18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张进福,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肖存贵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开餐馆从经营的牛羊肉销售铺赊欠牛羊肉,到2017年累计赊欠394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被申请人多次催要拒绝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存贵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进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肖存贵牛羊肉款39480元。申请费262元,由被申请人张进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