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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054号

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与常德安福金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常德安福金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054号

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信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608X7。

法定代表人:薛杏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贡兴,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德安福金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停弦渡镇古渡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70094314N。

法定代表人:章麟。 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安福金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7元,减半收取41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084元,由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文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严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