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786号
原告:张东合,又名张东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赵来福,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合与被告赵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来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合撤回对被告赵来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梁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