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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民初786号

张东合与赵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合;赵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786号

原告:张东合,又名张东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赵来福,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合与被告赵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来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合撤回对被告赵来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梁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