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808号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蕾,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驻马店市红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永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乔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红乔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子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