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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7140号之二

7140吴建荣与沈斌、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荣;沈斌;邵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7140号之二

原告:吴建荣,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龙,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斌,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邵莉莉,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吴建荣诉被告沈斌、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建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150元,由原告吴建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凌燕

人民陪审员  夏泉根

人民陪审员  陈燮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