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7140号之二
原告:吴建荣,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龙,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斌,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邵莉莉,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吴建荣诉被告沈斌、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建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150元,由原告吴建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凌燕
人民陪审员 夏泉根
人民陪审员 陈燮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