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521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 法定代表人戚秀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雷,男,通化县林业局法制科科员,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科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汪富斌,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林罚决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汪富斌于2018年2月,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通化县快大茂镇繁荣村大筒房郭家坟自家然林内集体林地内,擅自砍伐阔叶杂树150棵,立木材积4.4153立方米,核木材材积2.4079立方米,价值891元。改变林地使用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受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1日对其作出通县林罚决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给予3564元的罚款(891元×4倍=3564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六个月补种树木750株。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部分罚款2600元。2018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又向被执行人汪富斌送达了通县林强执催字[2018]第79号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补种树木、缴纳剩余罚款964元。但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林业局作出的通县林罚决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补种树、缴纳剩余罚款,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林业局作出的通县林罚决字[2018]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孙永志
审判员 郝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南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