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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1民督42号

魏胜娃、王宗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魏胜娃;王宗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甘1121民督42号

申请人:魏胜娃,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

申请人:王宗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申请人魏胜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魏胜娃称,2016年5月,被申请人王宗智雇佣申请人在其承建的马营镇六里村尤万青、尤小虎私人住宅从事粉刷、贴瓷砖等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给付劳务费517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给付。要求被申请人王宗智给付申请人魏胜娃51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宗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魏胜娃517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宗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尚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孔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