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8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负责人:陈建敏,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逢露,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div>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逢露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逢露与案外人翁春玲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并委托相关部门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后在淘宝网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2019年02月26日,买受人林程辉(男,汉族,1980年04月0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双架,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004××××)、蔡秋清(女,汉族,1983年0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双架,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8××××)以人民币1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坐落于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归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税费等均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解除对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的查封并注销抵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