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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611号

刘社伟、武志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社伟;武志豪;刘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6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社伟,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志豪,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海,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刘社伟与被上诉人武志豪、被上诉人刘文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8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社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社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社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上诉人刘社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侯少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