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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9民初143号

田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9民初143号 原告田某,男,生于1958年5月12日,住麟游县。 被告杨某,住麟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赵乖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翠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