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9民初143号 原告田某,男,生于1958年5月12日,住麟游县。 被告杨某,住麟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赵乖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翠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