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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2153号之一

宋桂香与李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桂香;李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153号之一

原告:宋桂香,女,193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景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明,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宋桂香与被告李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颖

书记员赵家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