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153号之一
原告:宋桂香,女,193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景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明,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宋桂香与被告李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颖
书记员赵家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