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民初657号
原告:王雪倩,男,土家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蒋冀,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王雪倩与被告蒋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4日,原告王雪倩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倩的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王雪倩负担。
审判员 吴润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夏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