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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2执2873号之一

胡银吉、王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银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执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银吉,男,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王权,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胡银吉与被执行人王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2民特1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内容详见书面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2873号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思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