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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财保53号

石海玲、王友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石海玲;王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财保53号

申请人:石海玲,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

申请人:王友娟,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人石海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友娟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海玲与被申请人王友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友娟和案外人王国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权证号:浙(20**)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3306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石海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尚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胡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