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479号
原告:张家口市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福,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张家口市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张家口市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任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君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秀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