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2005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武征,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武某,男,2005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安玉雪,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武征、武某、安玉雪人格权一案中,经查,武征、武某、安玉雪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安玉雪银行存款26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香瑞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初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