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24执115号

孙某、武征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孙某;武征;武某;安玉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2005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武征,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武某,男,2005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安玉雪,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武征、武某、安玉雪人格权一案中,经查,武征、武某、安玉雪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安玉雪银行存款26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香瑞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初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