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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857号

寇元明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寇元明;李兵;涂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857号

原告:寇元明,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李兵,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涂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寇元明与被告李兵、第三人涂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寇元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寇元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元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寇元明负担。

审判员  赵其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