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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刑初277号

李宗霖危险驾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宗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辽0103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宗霖,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梁地产投资部投资经理,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刑诉[2019]111号李宗霖危险驾驶一案,经审查,被告人李宗霖现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无法找到被告人,故无法交付审判,对被告人李宗霖应变更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诉[2019]111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