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2民初1161号原告石井礼,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凤荣,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礼与被告夏凤荣、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井礼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石井礼负担。
审判员 于海霞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石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