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19号
原告:徐保君。
被告:庞海涛。
原告徐保君与被告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保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徐保君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永丰 关注公众号“”
徐保君与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19号
原告:徐保君。
被告:庞海涛。
原告徐保君与被告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保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徐保君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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