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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119号

徐保君与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保君;庞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19号

原告:徐保君。

被告:庞海涛。

原告徐保君与被告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保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徐保君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