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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行审121号

莘县国土资源局、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莘县国土资源局;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522行审121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徐启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红军,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住所地莘县十八里铺镇栾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忠,校长。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责令依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以罚款共计269586元。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擅自占用莘县十八里铺镇林屯村耕地9734.10平方米,建设操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莘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依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以罚款共计269586元。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内容,交由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交由十八里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对被执行人十八里铺镇联校栾屯小学处以非法占用9734.10平方米土地,罚款共计269586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传义

审判员  王海芹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