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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执1759号之一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执1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文,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文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到银行、交警、房管、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其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不足千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还贷款95999.92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2047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