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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81民初241号

程志冲与项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志冲;项铀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81民初241号

原告:程志冲,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项铀敏,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冲诉被告项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志冲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