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168号
原告:邢连方,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现住濮阳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省名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人主题俱乐部联华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联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6HA643。
负责人:刘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连方与被告河南省名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人主题俱乐部联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连方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岳 燕
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