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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81民初24号

寇某某与龙某某、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寇某某;龙某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81民初24号

原告:寇某某,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庄河市。

被告:龙某某,男,48岁,汉族,个体,住凌海市。

被告:于某,男,52岁,汉族,个体,住凌海市。

原告寇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寇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