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515号
原告:史树甲,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吉展,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济南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魏翠英,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祝路**综合商务楼北侧**。
负责人:高安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成城大厦**第**
负责人:杨军,职务:总经理。原告史树甲诉周吉展、济南财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树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南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树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树甲撤回对被告济南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