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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民初24号

尹玉琢与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尹玉琢;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24号

原告:尹玉琢,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朝阳市龙城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

被告: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平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琢诉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玉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玉琢负担。

审判员 李笑天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