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936号
原告:孙学豪,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原告孙学豪父亲),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丁清华,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孙学豪与被告丁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孙学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豪撤回对被告丁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孙学豪负担。
审判员 蔡树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文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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