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3执38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齐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浩盛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浩,经理。
被执行人:孙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浩盛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执行人孙斌,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山东智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浩盛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浩、孙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山东浩盛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前退还山东智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退还山东智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8万元。孙浩、孙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智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经网络查询银行、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9年2月28日委托邹平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孙浩、孙斌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财产等情况,未调查到有效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于2019年3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石玉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