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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刑初206号

梁胜利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
当事人
梁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之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胜利,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住清丰县。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胜利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胜利2013年11月注册购买豫J×××**/豫J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4年7月4日取得C1型驾驶资格证。2018年9月份,因平时司机驾驶车辆比较累,为节省另雇佣司机的费用,被告人梁胜偷拿内弟刘某1的A2D驾驶证,并将自己的照片贴到刘某1驾驶证上重新过塑。2018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梁胜利驾驶豫豫J×××**豫豫JXX**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滑县008县道老店镇电管所门口处被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胜利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梁胜利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刘某1驾驶证复印件、梁胜利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3.被告人梁胜利的供述与辩解。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胜利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货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胜利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胜利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范英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