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德,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热源路****(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福德与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福德于2019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德与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福德以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案件款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福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唐玉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