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8966号
原告:吴俐卿,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张晓鸣,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吴俐卿与被告张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俐卿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俐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吴俐卿负担。
审 判 长 朱 刚
人民陪审员 孙冬鸣
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