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13民初8966号

8966吴俐卿与张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俐卿;张晓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8966号

原告:吴俐卿,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张晓鸣,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吴俐卿与被告张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俐卿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俐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吴俐卿负担。

审 判 长  朱 刚

人民陪审员  孙冬鸣

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