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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民初555号

周志碧与王荣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志碧;王荣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30民初555号

原告:周志碧,女,生于1976年5月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吴方军,

被告:王荣关,男,生于1972年12月30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周志碧诉被告王荣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碧的委托代理人吴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关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志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52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被告王荣关承建习水县官店镇官店村白果坝组村民陆远才房子修建,期间被告请原告在工地上打杂,每天按130元计算,共计42.5天,完工后被告应付工钱为5525元,被告在约定短期内履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又于2018年9月1日出具了欠条作保证,约定延期履行,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任何欠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上述请求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荣关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周志碧工资共计5525元的事实。被告王荣关未质证、未提供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王荣关与案外人陆远才签订的《房屋承建合同》,并当庭出示由双方质证。原告质证称对该合同无异议,被告未到庭亦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王荣关承包修建习水县官店镇官店村白果坝村民组陆远才的房屋,期间被告王荣关雇请原告周志碧为其打零工42.5天,报酬为130元/天,被告王荣关应支付原告周志碧劳务报酬5525元,因被告王荣关未及时向原告周志碧给付上述款项,在原告周志碧的催讨下被告王荣关于2018年9月1日向原告周志碧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做工工资5525元,约定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王荣关并未向原告周志碧给付上述欠款,原告周志碧多次催讨无果后持上诉请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房屋承建合同》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荣关欠原告周志碧劳务报酬5525元,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荣关理应积极、主动履行支付欠款义务,故原告周志碧要求被告王荣关支付欠款55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荣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周志碧欠款552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王荣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开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钟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