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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3执1158号

孙卫东、韩华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爱民;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冯爱民,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十一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振兴,执行董事。

被告:孙卫东,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韩华之,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爱民与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鲁07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执行,相关程序如下: 1、2018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18年9月26日,本院实施经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2018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卫东银行存款10876.06元;2018年10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卫东股金16800股,2019年1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孙卫东银行存款10876.06元元;2019年3月2日进行执行平台总对总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3、2018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实施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2月2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孙卫东、韩华之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2019年3月1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延辉,并告知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延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馨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