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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执3024号之一

林银城、蔡建勤、蔡志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银城;蔡建勤;蔡志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4执3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银城,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蔡建勤,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志辉,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林银城与蔡建勤、蔡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4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蔡建勤、蔡志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银城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划拨被执行人蔡志辉银行存款16517.83元,扣除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800元,剩余执行款14297.83元已由申请人领取。另,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不在家。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袁玉泉

审判员  林竹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