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女,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邢宝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与被执行人邢宝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2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341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46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常永兰与邢宝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女,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邢宝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与被执行人邢宝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2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341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46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