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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执257号

常永兰与邢宝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永兰;邢宝玺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女,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邢宝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常永兰与被执行人邢宝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2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341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46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