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温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义县。王某1等申请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7民终22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7民终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安国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