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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执244号

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温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温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义县。王某1等申请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7民终22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7民终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安国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