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29民初16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场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5号。
负责人:周忠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湘逸,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白芒营支行行长。
被告:张克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告:张求清,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克华、张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诗忠
人民陪审员 莫代常
人民陪审员 卢进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