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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8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奚建忠、徐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奚建忠;徐顺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8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负责人:朱皆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阳、马林娜,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建忠,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徐顺珍,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平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奚建忠、徐顺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工商银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为5828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1004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章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