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8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负责人:朱皆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阳、马林娜,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建忠,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徐顺珍,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平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奚建忠、徐顺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工商银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为5828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1004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章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