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060号
原告:陶光祥,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陶光会,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陶光芬,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陶光先,女,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祥与被告陶光会、陶光芬、陶光先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祥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光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光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光祥负担。
审判员 王化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