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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1民初844号

王玉成与许力强、遵化市强胜铁选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成;许力强;遵化市强胜铁选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844号

原告:王玉成,男,194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英,遵化市城关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力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春,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强胜铁选矿,住所地遵化市。 投资人:许宝春,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玉成与被告许力强、遵化市强胜铁选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王玉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冯建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