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844号
原告:王玉成,男,194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英,遵化市城关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力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春,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强胜铁选矿,住所地遵化市。 投资人:许宝春,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玉成与被告许力强、遵化市强胜铁选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王玉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冯建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