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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4民初177号

陈理与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理;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4民初177号

原告:陈理,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95328782。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郑颖,总经理。

原告陈理与被告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理与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陈理均不服该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均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陈理一案案号为(2019)豫0704民初176号,陈理诉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案号为(2019)豫0704民初17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此规定,本院决定对已受理的双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案审理,互为原、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先受理的原告河南久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作出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陈理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