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2965号
原告:杨方辉,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杨文滔,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辉与被告杨文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方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方辉承担。
审判员 刘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