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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2965号

杨方辉与杨文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杨方辉;杨文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2965号

原告:杨方辉,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杨文滔,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辉与被告杨文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方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方辉承担。

审判员  刘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