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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7311号

原告秦××与被告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311号

原告:秦××。

被告: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经营者:鲍×。

原告秦××与被告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负担。

审判员 林 蓉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