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311号
原告:秦××。
被告: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经营者:鲍×。
原告秦××与被告环翠区七彩时尚婚庆服务中心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负担。
审判员 林 蓉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颖(代) 来自: